二类保护动物是国家将保护动物分类后的"第二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国家将动物分濒危等级后的"第二级"。
二级保护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划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种,并在其他条文中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它们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已于1988年1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14日由林业部、农业部发布施行。名录中列入陆生野生动物330多种,其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有小熊猫、穿山甲、黑熊、天鹅、鹦鹉等共230多种。
二类保护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类保护动物名录——鸟类:角赤颈、鹈鹕所有种、鲣鸟所有种、海鸬鹚、黑颈鸬鹚、岩鹭、海南虎斑、小苇彩鹳、白琵鹭、黑脸琵鹭、红胸黑雁、白额雁、天鹅所有种、鸳鸯、隼科所有种、鹰科其它鹰类、黑琴鸡、柳雷鸟、岩雷鸟、镰翅鸟、雪鸡、血雉、红腹角雉、藏马鸡、蓝马鸡、黑鹇、原鸡、勺鸡、白冠长尾雉、锦鸡所有种、灰鹤、蓑羽鹤、长脚秧鸡、姬田鸡、棕背田鸡、花田鸡、铜翅水雉、小青脚鹬、灰燕、小鸥、黑浮鸥、黄嘴河燕鸥、黑嘴瑞凤头燕鸥、黑腹沙鸡、绿鸠所有种、黑颏果鸠、皇鸠所有种、斑尾林鸽、鹃鸠所有种、鸦鹃所有种、灰喉针尾雨燕、凤头雨燕、橙胸咬鹃、蓝耳翠鸟、黑胸蜂虎、绿喉蜂虎、犀鸟科、白腹黑啄木鸟、阔嘴鸟、八色鸫科所有种、鹤嘴翠鸟、鹦鹉科所有种、小杓鹬、白枕鹤、白鹇、花尾榛鸡、黄嘴白鹭等。
二级保护动物法律依据: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国家二类保护动物是国家将动物分类后的"第二类"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国家将动物分濒危等级后的"第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