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所以,预中标人为非正规用语,应当为中标候选人。
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只能有一个中标人。“第一中标人”也是非正规用语,应当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4、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有多个中标人的情况下,当然有第一中标人、第二中标人等称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