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故意拒绝履行义务或逃避履行义务,如果遇有这种情况,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生效后的一年的成法人当事人在半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年内提出申请的是:双方或一方法事人是公民的。半年内提出申请的是: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对于某些关系到国家利益,关系到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利益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置执行员,负担执行工作。负有义务的当事人确有执行能力,故意拖或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应向他进行法制教育,促使其履行,并限定时间。如果经过反复教育,仍拒不改造时,法院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强制执行。如:可以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可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让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等等。除了采取执行措施以外,还可以对被申请人的行为,以妨害民事诉讼为由采取强制措施,如罚款、拘留等。如果被申请人有破坏执行的严重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保证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实现,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得以实现,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为了保证民事制裁付诸实现,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教育公民遵纪守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执行程序。执行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当判决书生效之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可以申请执行,从而实现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