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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抢注商标数量多,主观恶意明显。
抢注的商标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抢注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包括权利人以及关联公司)等相同或者近似。
抢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情形。
抢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或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实施抢注行为的情形。
抢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情形。
抢注的商标为《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禁止使用和注册的商标。
抢注商标集中的特定领域和特定类型。结合笔者代理类似案件经验,一些抢注方所抢注的商标具有共通特点。
第二,抢注方所处地域、从事行业和经营状况,对抢注商标是否有合理的创意来源和使用意图。
目前,很多抢注方为“自然人”,大量抢注了当地知名商标或某一特定行业知名商标,但抢注方并未进行实际使用,也无合理创意来源和使用意图。
足以见得,抢注方所申请注册的大量商标为无创意来源和使用意图、恶意抢注当地行业知名商标的行为,属于不正当囤积商标的情形。
第三,抢注多枚商标,一旦成功,便会转让并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
因目前商标注册申请成本相对较低,市场上有一些抢注方抢注了大量商标,一旦抢注商标初审公告或获准注册后,便将抢注商标低价进行转让,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
此种行为会进一步扩大抢注商标在市场上的恶劣影响,从而扰乱商标市场秩序。
第四,多次、重复的实施抢注行为,且曾被认定属于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实际上,抢注方的恶意抢注行为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多次、重复实施的。如抢注方曾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属于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这一方面,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进行商标审查时综合考量的要素之一。
因市场上抢注行为的多样化和复杂性,笔者不可能穷尽各种抢注行为,除了上文所列情形外,还存在其他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抢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
正因如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部门已在积极推进和落实遏制恶意抢注行为,对于合法商标所有人,您在发现此类抢注行为后,需要有针对性制定打击思路,从而积极采取确权和维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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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关于“恶意抢注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恶意抢注商标造成的社会危害十分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正常经营者的经济利益,阻碍我国从制造经济向品牌经济的转型。恶意抢注商标的实质是对他人商誉或声誉的盗用,或者对公共资源的非法占用,必然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为了应对恶意抢注商标,企业或者高价回购,或者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解决诉讼,或者事先注册大量的所谓“防御商标”,造成经济资源的无端浪费。恶意抢注商标的泛滥,影响到正当经营者对商标知名度的培育,阻碍甚至扼杀知名品牌的形成。
2、耗费大量的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危害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由于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大行其道,包括侵犯他人权益、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以及没有真实意图的商标,致使本来已经不堪重负的商标审查人员和司法人员雪上加霜,严重降低了商标审查和诉讼效率。我国商标申请量和保有量已经连续十年世界第一,目前仍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由于商标审查期限长,在先的商标障碍多,致使正常的商标申请变得困难,由此影响到正常商标秩序的建立。
3、严重危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例如日本产业经济就曾公开发表言论职责我国恶意抢注商标横行,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则专程赴华打击伪意大利品牌等。
商标恶意抢注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1、复制、模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
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1.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
2.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恶意抢注在非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
3.抢注他人已注册的知名商标的简称或者俗称。
4.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抢注商标。
5.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
商标抢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商标抢注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广义的商标抢注既包括抢先注册未注册商标,也包括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及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
通常,商标恶意抢注包括三种行为:
一是将他人已经投入使用但并未注册的商标抢先注册,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及服务上,以利用他人在该商品或服务中已经建立的消费者信任;
二是将他人的驰名或知名商标申请注册在与原商标不同的商品及服务上,以引导消费者将其商品与驰名或知名商标所代表的信誉联系起来;
三是将著名企业的名称、名人的姓名或知名艺术形象抢先注册为商标,从而诱使消费者将其商品与这些著名企业、名人或知名艺术形象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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