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工作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的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1.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职业;
3.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职业;
4.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