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如对我的解答满意,请按采纳。
一般可降价两次,即第一次拍卖不成交,可降价二次拍卖,再不成交,可再降价进行第三次拍卖。
每次降价幅度最多不超过上一次拍卖保留价的20%。
三次都卖不出去,还会按最后一次保留价进行六十天变卖。变卖不成,会与债权债务双方协商抵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