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刑法》同时规定,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1、“告诉才处理”,根据《刑法》第98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需要指出:“告诉才处理”,并不是说不告诉不构成犯罪,而是说不告诉对这种犯罪就不提起诉讼。
2、“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
3、“危害国家利益”,是指侮辱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使节等特定对象,既损害被害人个体的名誉,又危害到国家利益的情况。
扩展资料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构成本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侮辱罪
这种行为如果属于“公然侮辱他人”,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当然,如果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且情节较轻,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以免激化矛盾。所谓公然侮辱他人,是指公然诋毁他人的人格或损坏他人名誉,意图使他人蒙受耻辱的行为。侮辱的方法可能是暴力,也可能是非暴力。“公然”既包括当着众人或第三人的面,也包括利用可以使不特定的多数人听到或者看到的方法,对他人进行侮辱。实施这种违法行为时,被侵害人可能在场,也可能不在场。
名誉法
严重点嘛就是侮辱诽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