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偷录的方式获得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如果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使用针孔摄像头进行拍摄、使用窃听设备进行录音等),所得到的录音录像资料为非法证据,不可以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如果是在正常情况下,使用合法方法进行录音录像,虽未取得对方同意的,其取证方法并不违法,所取得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只要不侵犯当事人合法利益,不违反公共利益的可以
1995年最高院有司法解释,确实规定偷拍偷录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2002年4月1日起,最高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作了修正,该规定认可了偷拍偷录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合法性。
要注意的是,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法院是有条件地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前提是:
1、有其他的证据相佐证。
2、合法手段取得。
3、无疑点。
4 、对方无异议或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
符合上述情况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还需要说明的是上面所说的合法手段取得,指在取得证据时不应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不得私入别人住宅,不得使用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
一般你在与对方谈话时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