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部置业顾问对其口头宣传与承诺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售楼部置业顾问的口头宣传与承诺,还不是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销售策略,正如应该售货员在吹嘘其商品是全世界最好的由于,口头的推销与书面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有区别的。
房产买卖合同最后都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签订书面合同本身就是双方约定的,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之前的口头宣传与承诺,如果合同没有规定,购房者签订合同,就是对合同的条款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氏拦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败兆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歼枯胡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置业顾拍吵问应当对其宣传和承诺承担责任,但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返贺吵,只有那些宣传承诺具体确定,且对买卖合同的签漏侍订和对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才属于要约,对方违反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属于要约邀请。
2、受委托人的行为应当由委托人承担责任,也就是对置业顾问的行为,作为委托人的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上是规定要负责的,但这个很难执行,除非你又确凿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