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除《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二款规定的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是否续签,是双方自主权,用人单位按考试成绩作为续签条件无可非议。但炎热的外部需求合同终止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2008年1月1日起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同意的情形的,用人单位以考试成绩不合格终止合同,是违法行为。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八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不能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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