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非法定情形下,不存在多久失效的问题。如果存在法定情形的,可以重新鉴定。如果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存在法定的违法犯罪情形的,依法处置。
一、《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1、第四十八条 取得《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许可证》: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拒绝提供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场所;
(三)违反有关保密的规定;
(四)干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
(五)篡改、销毁、伪造鉴定档案材料;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
2、第四十九条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在鉴定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吊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鉴定程序;
(二)违反有关回避的规定;
(三)发生医疗事故;
(四)服刑期间;
(五)在鉴定工作中有严重失误;
(六)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
(七)在鉴定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精神病鉴定和一般鉴定提出条件相同,在举证期限内就可以。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