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要看情况了,1是B分包的部分工作是否为工程主体,若为主体,则AB都为过错方,C可以追究A或B责任,若B分包的部分工作非工程主体,那就只有B有过错,根据合同相对性,C只能追阶B的责任.(所谓主体部分,如建造房子,打地基砌墙等,非主体部分,如涂漆排线管等)若该工程为劳务(如加工某产品)为标的,分包是可以的,根据合同法相对性,C只能要求B承担责任.4按照后两者,有情况C可以提起代位求偿,即可以直接向A甚至发包人提起代位求偿,起诉时AB为第三人.相关理论,主体部分不能再次分包,劳务可以再分包,合同相对性,过错责任,代位求偿(此概念就不多解释了,应该知道的). 所以若要否定,关键在于A分包给B要合法,即A分包给B的是非工程主体或劳务为给付内容.还有就是代位求偿(A合法分包的情况下),即A已经清偿B或B没有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积极向A要求清偿)或A给付给B的期限早于B应该给付给C的期限就没有代位求偿这个问题了(举例就是A在今年11月30日还清给B,而B于明年2月还清给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