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3年前,成都锦江区的程先生把车停在家门口的停车场,5天后要用车时,却发现价值21万的本田车不翼而飞。法院判决停车场承担20%的赔偿责任,但停车场承包人始终以“没钱”为由拒绝给付。图为停车场负责人被法警强制执行,在搜查出收据、账单、钱款的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经法院查账发现,停车场一日进账流水过万,却把5万多欠款拖了3年。面对如此“花式”赖账,4月17日上午,锦江法院执行干警集体将被执行人带回法院。停车场承包人现场通过手机转账,将全部欠款一并转给程先生。
账目显示停车场日进万元,法院要求当场支付所有赔偿款。停车场负责人在锦江区法院执行法官的见证下签订协议进行赔偿拖欠款。
如果窗被砸了,那么通常停车场只承担因车辆被盗时,导致车辆损坏的修车费,而车内物品的损失只能自己认,因为停车场普遍规定车主存放车辆时,应该将手提电脑等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不得遗留在车上。
如果车被直接偷走了,这还要看车主自身是否有过失先,比如将停车卡遗留在车上、未按要求停放车辆等,但不管怎么说,停车场需要担负一部分赔偿。
找了个案例给你参考——————————————
停车场对车辆的管理付有什么样的责任?
解说:目前我国城市所拥有的私家车数量已近800万辆,仅北京的私家车就有200多万辆。然而,面对这些数量庞大的机动车队伍,城市可以提供给它们的停车位却少的可怜。根据国际上城市车辆与车位1:1.3的合理比例来计算,我国的城市车辆与车位的比例,连1:0.3都达不到。目前北京市的停车缺口就达44万。换句话说,北京市每5辆机动车中,至少有一辆面临随时被盗窃的危险。在近年来频繁出现的车辆被盗案件中,破案率却仅为20%左右。然而,从这些停车被盗的案例中来看,车辆丢失后得不到有效赔偿的,远不只齐先生一个人。
相关资料:
1、北京的王先生在某小区停车,由于未停在原停车位。事后该车被盗。王先生将小区物业告上法院,法院一审中王先生败诉。
2、2003年11月,浙江的黄先生在某大型商场购物时,将自己的轿车停放在商场免费停车场,并领取了一张停车卡。之后发现车辆被窃。商场以免费停车为由拒绝赔偿。
3、山东的王先生于2002年5月,去某小区看望亲戚,将价值30余万元本田雅阁停放在某小区的免费停车场内保管,不久发现汽车被盗。随后王先生要求小区停车场赔偿。被小区拒绝。
解说:有数据显示,在我国目前的机动车辆被盗案例中,车主能获取赔偿的也只有千分之一。而且一旦车辆在停车场丢失后,甚至找不到相关的法律说明去停车场要求索赔。针对车辆在停车场丢失后的索赔难问题,在刚才的124节目中,北京市宣联存车处和原告方齐先生在法庭上的一段辩论,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一起来看看。
北京宣联存车设管理处 法庭代言人:停车,请原告听清楚了,不完全属于保管费用,其中有一些因为这块属于占用资源。
原告代理人:你公司的名义是存车管理,管理就有保管的责任。
解说:在法庭上,北京市宣联停车管理处认为,停车场收取的停车费是车辆占用资源的有偿付出,而非保管。因此拒绝承担车主的全车损失赔偿。
法律上对于停车场的责任认定没有明确说明
主持人:从刚才的法庭辩论当中,我们不难看出,停车被盗之所以赔偿难,最重要的一点,恐怕就是目前我国法律上对于停车管理,还没有一个非常明晰的司法解释。就停车场对车辆管理责任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界也存在这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是,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对停放的车辆承担保管责任,车辆丢失时停车场管理单位应赔偿;另一种意见则是,停车场仅提供车位有偿使用服务,不承担保管责任。我们也请到了几位法律界的专家,听听他们是怎么看待这个停车场所付职责的问题:
胡利玲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副教授:就我个人来看呢,把它认定是一个保管合同关系比较妥当。因为我们可以看到停车场,它的收益不是来自土地使用权,而是来自它所提供服务。
贾林青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而就这个服务合同来说呢,停车场既然收取了有关的停车费用,就应当承认安全保护的责任。
解说:针对停车场的责任认定问题,最近记者集中调查了近30起这类案件,其中有12件,法院最后判令停车场赔偿车主全部损失,有2件判令赔偿部分损失,而这2件判决赔偿部分损失的理由,还是因为车主本身有过失而采过失相抵原则。尽管在这一系列的司法实践中,都依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把停车场对车辆的管理责任认定为保管合同,但是这些判例也都是针对某个个案,而没有形成对停车服务管理的统一司法解释。就此前齐先生遇到的索赔问题中,停车场还提出的这样一个说法:
北京宣联存车设管理处 法庭代言人:一个大奔和一个奥拓来说,在我们这儿,其收费标准都是每小时一块钱。(物价部门)只规定一个车位只占用多长时间,收取多少费用,并没有规定根据车辆的价格来收取费用,而机动车的实际价格是不一样的。如果仅按其收了费用,就建立了保管与被保管关系,这对停车管理企业就太不公平了。
停车费用和车价本身的不对等
解说:国家物价部门对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的规定,并没有体现车辆丢失后的赔付风险程度。只是规定停车部门一律按照市场行情来统一收费。如果按照停车场提出的这个理由,一两车子好几十万,停车费不过几块钱。车辆丢失都由停车场来赔付的话,对停车场来说好象是有些不公平。
贾林青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他认为不公平可以根据物价部门的政策做一下协调,根据不同的车型,不同的价格档次,区分收费。但总之这个不能成为他认为不负全责的根据。
胡利玲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副教授:作为车主他所付的停车费呢,实际上是对这种保管行为的一种对价,或者说是一种回报。如果说由于你的保管行为不利,而导致相对方利益受到损失了,那么你应当进行赔偿。所以从权利义务上来讲应该说是对等的。
解说:的确,在我国出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也只对车辆停放的收费标准做了统一,而没有涉及到停车场的职责。所以一旦停车场将车辆丢失,就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至于为什么会出现法律上的空白这种现象,这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除了像上述停车场所陈述的,车价和停车费用的不等价之外,还涉及到停车位严重缺乏、汽车保险业的局限性等很多与此相关的问题。而在其他一些例如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除了特殊规定的停车场要对车辆负保管责任外,大部分的停车场都定性为是一种有偿使用。当然他们采取这种认定办法,和其国内汽车保险业的普及及其行业特点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望蓟门(祖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