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法官,要求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撤销失信名单
一、什么情况下,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从失信名单中删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二、您需要确认的问题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您需要确认您是否符合如上三种,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形。
三、如果符合的情况下,您可以如何操作
在您确认符合上述情形的情况下,以上述事实为依据,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扩展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
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