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三者有什么区别?

2025-02-27 06: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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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好: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一、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比较
1.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
2.主观方面相同: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行为目的是为了暂时使用,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而非占有该款项。
3.客观方面相同: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较大数额归个人使用,超三个月未还;挪用进行非法活动;挪用较大数额进行营利活动。
4.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是国家公共财物。挪用资金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二、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比较
1.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一般是单位。
2.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较大数额归个人使用,超三个月未还;挪用进行非法活动;挪用较大数额进行营利活动。而挪用特定款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财经制度,改变特定款物的用途的行为,即从A公用变为B公用。

回答2:

通俗点的理解就是,个人挪用私企的钱,挪用资金罪;
公务人员挪用公家的钱,挪用公款罪;
单位(也有可能是公务人员但主要是单位)挪用那几种特定用途的公家钱用在别的地方挪用特定款务罪。

回答3:

各省司法机关不允许出台司法解释,所以各省不可能有刑法修正案九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强调,司法解释权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监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法律规定,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行使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