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
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
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
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能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该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如果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的次数没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