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猪场淘汰的标准是什么?

2025-02-26 15: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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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由于“菜蓝子”工程的实施和养殖业的逐步集约化、工业化,再加上目前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畜牧致富工程”的实施,畜禽养殖逐步在城郊及工矿地区集中。统计表明,2004年云南省共有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即百头牛、千头猪、万羽鸡以上规模)700多家,其中奶牛饲养量4.56万头,生猪年末存栏168.6万头,全年上市435万头;家禽年末存栏8793万羽,全年上市10651万羽。据估算,全省畜禽废弃物(养殖污物)年排泄量相当于1600万人之多,若按BOD5估算,全省畜禽的BOD5排泄量相当于1800万人的排泄量规模。再加上畜禽粪便作为农业肥料的比例大幅下降,大量的粪污产生及未经无害化处理就随时随地排放、堆弃,畜禽粪污对环境的污染逐年加大,对城镇、工矿及其自身的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压力。未处理的畜禽粪污中大量的氮、磷、矿物元素及其产生的氨、硫化氢等恶臭气体,严重地恶化了空气、水体及土壤的质量,破坏了生态平衡,对其中生存的生物体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有的甚至是毁灭性的。环保部门已经发现,由于相应的环保设施不完备,养殖业产生的污染已成为一项重要的环境污染源。加之大部分养殖从业人员环保意识薄弱,国家依法治理力度不够,养殖污染有大行其道,无人问津之势,虽然近期相关部门已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及治理养殖污染的措施,但落实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够,效果依然不明显,养殖场及其周围地区的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回答2:

种猪场应建立种猪淘汰更新和后备猪留用标准,在关注生产性能、育种指标、临床状况的同时,重点关注垂直传播疫病情况。在净化病种感染比率较高时,可在免疫、监测、分群、淘汰的基础上,加大种猪群淘汰更新比率,严控后备猪并群。在净化病种感染比例较低时,在免疫、监测、清群、淘汰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种猪场结合生产性能,缩短更新周期甚至一次性淘汰所有带毒猪。种猪场应建立种猪淘汰记录。因传染病淘汰的生猪,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实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回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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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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