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与准则上的规定各有不同。1、企业所得税,遵循法人制原则,因此企业的资产所有权转移至企业之外,即应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收入。例如国税函2008年828号文件规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因为职工与企业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因此资产已经转移至企业外,应视同销售。如果将资产用于食堂等集体福利,则食堂属于企业内部机构,资产未转移至企业之外,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上不确认收入。2、增值税,主要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8个视同销售行为,以及财税2016年36号文件中的两种视同销售行为。例如,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则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则不视同销售,而是转出进项税额。所以,增值税上对视同销售考虑的更多的是增值的情况,而不是考虑资产的所有权是否转移至企业之外。3、准则上,销售货物需要满足5个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是商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还有一个重要的条件是,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准则讲解中的案例,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节日福利,进行收入和成本的核算,一个是因为商品所有权的相关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另一个,可以认为企业取得了相关经济利益,其表现形式是取得了职工的劳动,因此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将自产货物用于食堂等集体福利的情况,该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企业,未满足销售货物相关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条件,因此在准则上不能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