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丰台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丰政办发〔2002〕37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丰台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规定做好此项工作。
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丰台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支持部队和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及《北京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结合丰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随军条件,经当年批准随军且户籍、住房均在丰台的驻区部队现役军官配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坚持实行以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拓宽渠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置。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第五条 区人事部门负责干部身份随军家属的就业登记和安置;区劳动部门负责工人身份和无固定工作的随军家属的就业登记和安置。对于已批准随军的家属,区人事局人才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可作为档案接收单位办理进京手续。
第六条 对于待安置期的随军家属,享受如下待遇:
(一)自户口迁入的下月起,每月发生活补助费150元,时间为一年。
(二)免费接受初次就业培训。
(三)自户口迁入之日起,免费在区人才中心和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一年。第二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按档案管理收费标准的50%收取;第三年起按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七条 企业、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每接收安置1名随军家属,区政府给予5000元奖励。
第八条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随军家属连续两次不服从分配安置的,不再列入安置计划。
第十条 随军家属生活补助费和安置奖励经费,分别由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制计划,由区双拥工作办公室统一报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局分别划拨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起实行。
第十二条 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由区双拥办公室、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