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
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
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
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
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
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
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
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
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
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
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
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
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
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
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
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
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
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
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
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
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
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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