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适用行业】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适用活动】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政策依据】
《财政部_国家税务总局_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适用主体】
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_税务总局_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三、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适用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_国家税务总局_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_税务总局_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3.《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四、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
【适用主体】
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
【判定标准】
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五、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在2021年度中,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不需报送税务机关),该表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也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时,对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统一在次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
六、增设优化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政策内容】
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为了便于中小微企业合规享受优惠政策,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降低了填写难度,供所有企业选择使用。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
七、调整优化“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简化了计算方法,允许多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调剂适用,总体上提高可加计扣除金额。
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支出实际发生数额据实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额外允许税前扣除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通俗地理解为: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力度,就可以依法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
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2022年,国家进一步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1.一般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2.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1)从2021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也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时,对上半年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2)2021年度,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有效期2022年起,不适用于2021年度汇算清缴)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哪些费用可以归集为研发费用?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