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戊以劳务出资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理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理由:根据公司法第51条、第52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董事,不设董事会;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3、属于公司分立行为(存续分立),即经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把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公司。设立后,原有债务由饮料公司与保健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承担连带责任后,饮料公司与保健品公司对原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4、乙向大北公司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甲、丙、丁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B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保健品厂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通过破产程序实现自己的债权。
我有不同答案:
1、劳务不能出资,而专利技术出资的比例限制在旧公司法中规定是20%,在新的公司法中已经取消,新公司法中只是明确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2、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法律规定;
3、如果保健品厂是饮料公司全额出资设立,且保健品厂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话,保健品厂应当是饮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法律上应当属于公司的分立;保健品厂设立后,对于原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两个公司共同承担,但若饮料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是那什么吧,这是政治题吧,我没有学过
有限公司中,劳务不能出资,专利一般不超过20%,但也有到35%的情况。
组织设置应该没有问题,很多公司都这么设置。
保健品厂要看新的股东组成是什么情况。如果以原公司为全资股东,那就由原公司承担责任。
原有的债权债务仍由原公司承担。
转让时需由股东会议通过,原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讨债最好是法院诉讼,而且要快,避免过期。
这是一个题啊!!!无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