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地址写经常居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因为传票和判决书会下达到当事人。
两个都写,可以注明一下户籍所在地的
经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