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实际情况,只要是业主,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即可以参与业主委员会。
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经业委会研究决定,现在各楼幢业主中推选出各栋各单元楼栋长共计10名(各个单元2名),商业业主代表7名,作为配合业委会工作的志愿者,和业委会一道共同参与小区事务的管理,帮助业委会开展好工作,同时配合栀子街社区相关基层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楼栋长工作职责
1、配合本小区业委会相关工作,收集业主相关建议及意见及时反馈至业委会处,积极宣传业委会发布的各类消息,做好各单元的相关协调工作;
2、配合栀子街社区相关基层工作,积极参加社区召开的各项会议;
3、积极参加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其他临时安排的协调工作。
二、商业代表工作职责
1、全力配合业委会工作,积极宣传业委会发布的各类消息,做好商圈的相关规范工作,为商圈的规范与繁荣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2、对规范商铺商家外摆以及商家外摆费用收取标准、物业引进临时摊位和收取相关费用进行监督,并报业委会审批备案,没有经过业委会同意的外摆,一律不得实行;
3、协助业委会对商铺商家及引进的临时外摆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经营,不合规、不安全、严重扰民等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报业委会做出处理决定;
物业法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所以你们这个小区的物业管理不成立,他们没有用权利这样做
这个问题不必担心
维修基金他们动不了
他们也没权利参加业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