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彩礼钱”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同居生活时间、给付金额、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考虑返还比例。一般: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
2、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
3、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
4、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我姐姐在北京认识了一个有钱的开发商,在恋爱阶段,开发商与我姐达成了一项书面协议,协议要求,男女订婚后,由男方给予200万作为彩礼,结婚后,由男方再给予400万作为彩礼,条件是女方和男方结婚满1年,女方才能启动这部分资金。现在,我姐明显不喜欢这个男的,也未和该男人生活在一起,现在男方要求我姐退换上述钱款,我姐不答应。并且反要该男子名下的房产,矛盾期间,男子还打了我姐一顿,并闹到了派出所。请问,向这种情况,我姐可以保留这600万钱归为己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