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区电路烧坏而烧坏了家里的电器,物业是否有赔偿责任

2024-11-05 21: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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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小区电路烧坏而烧坏了家里的电器,属于物业管理的电力设备故障,由物业进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回答2:

物业没有赔偿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扩展资料: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物业管理条例

回答3:

因小区物业维护不当造成电路烧坏,进而烧坏了业主家里的电器,物业是负有赔偿责任的。发生这种问题,可以找物业协商解决。

回答4:

电路烧坏是物业人为的吗?如果是的话你可以要求赔偿,如果是其它原因导致则没有赔偿;起码你要有证据证明你家的电器是电路损坏导致的,不是说停电以后再开启就开不起来了的理由,而是有鉴定或是不是你一家,其它业主也有此类状况;

回答5: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