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信息保密与公开的关系

2025-04-06 21: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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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http://www.xjbz.gov.cn/bzbmj/news/JLYD/2012/9/28/92842.html
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信息保密与公开的关系

作者:网转 新闻来源:网络 新闻添加日期:2012年09月28日 新闻点击1960次

哈尔滨国家保密局
信息保密和信息公开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辩证统一的。《保密法》在对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和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作出规定的同时,还在第四条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在第十九条对解密作出规定,在第四十九条中对定密不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为我们认识和处理公开与保密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保密法》对信息保密和信息公开的规定,较好的衔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信息公开作出规范的同时,强调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个人隐私的要求。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信息保密和信息公开之间的关系,既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又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是新形势下保密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保密管理工作的难点问题。
正确认识信息保密与公开的关系,就是要从辩证统一的角度看两者的关系。保密与公开的共同目的是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发挥信息资源的效益,同时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带来的损失。国家秘密信息需要确保,但信息资源也应该合理充分利用,也需要公民掌握和使用,因而既不能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应该依法公开的信息,也不能以公开为由无视国家秘密的安全。该公开的不公开,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正确处理保守国家秘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关键是做到保放适度,保密与公开都要合理、合法。所谓“合理”,就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是否保密与公开权衡利弊。对于政府信息,哪些应当公开、什么时候公开,哪些应当保密、在什么情况下保密,都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通过权衡利弊得失来作出选择。所谓“合法”,即依法保密,依法公开。一是法律规定需要保密事项必须保密,不得以公开为由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必须公开,不得以保密为由不予公开或者拒绝公开;二是公开前必须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公开事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切实做到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三是保密事项要符合国家范围和定密的规定,公开的程序和方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回答2:

在信息时代,信息越来越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信息权益已经成为公民权益的重要内容。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信息公开不是无限制、无原则的。政府信息中既包含大量的国家秘密信息,又包含一些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如果公开前不进行必要的保密审查,势必造成严重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该公开的不公开,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该公开的公开了,同样也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我们应当把保密审查制度作为信息公开制度一个组成部分,切实做好、做扎实。保密审查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是该保的保,二是该放的放。该保的保就是要通过保密审查这道安全阀,将秘密信息保住守好;该放的放就是将不需要保密的信息通过保密审查及时解密,推动信息资源的合理合法利用,发挥信息公开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