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是:2015年5月31日。
一、汇算清缴对象
凡在2014年度内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4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5年5月底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2015年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期是
201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