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为项目审批部门,即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的主管部门;
2、根据《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规定:“工业(合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都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