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企业的会计凭证也因类别而异。
1、需要永久保存的会计文件是:
年度决算的财务报表;资本,股本和股权细节;账簿记录清单或信息;会计档案存储登记,销毁库存;价值文件,商业公章销毁库存;二手证书,账簿;会计系统数据迁移日期的所有会计文件;会计初始环境文本,基础数据维护和修改相关记录;其他需要永久保存的文件。
2、保留期为25年的会计档案是:
现金和银行存款期刊;税务日记帐(总分类帐)和税票用于对出纳帐户进行分类。
3、保留期为15年的会计档案是:
会计凭证;总分类帐,分类帐,期刊和辅助帐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会计转移库存;各行政单位和机构的会计凭证;各种纳税证明和付款文件;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农业和畜牧业税收结算凭证;会计转移库存。
4、保留期为10年的会计档案是:
国库出具的各种报表和汇款单据;各收入机构发表的声明;财政预算中行政和机构单位的决算;年度税收报告,国库年度报告,基本建设年度报告;税务会计报告(包括票证)。
5、保留期为5年的会计档案是:
下级银行报告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报告和附件,说明);银行联系人名单和查询;使用保管代码清单;存款和贷款单位的对账;固定资产卡,固定资产报废卡;客户申请电子支付服务的基本信息和协议;其他会计档案需要保存五年。
一、分类
按编制程序和用途分类,会计凭证按其编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前者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最初发生之时即行填制的原始书面证明,如销货发票、款项收据等。
后者又称记账凭单,是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按照经济业务的事项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它是登入账簿的直接依据,常用的记账凭证有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等。
二、记账凭证和会计凭证的区别
1、原始凭证是由经办人员填制的;记账凭证一律由会计人员填制。
2、原始凭证是根据发生或完成的经济业务填制;记账凭证是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
3、原始凭证仅用以记录、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记账凭证要依据会计科目对已经发生或完成的经济业务进行归类、整理。
4、原始凭证是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凭证
企业注销的会计凭证根据类别不同保存的年限也不同。
1、需要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有:
年度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资本金、股金及股权明细;; 账销案存的清单或资料; 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销毁清册; 有价单证、业务公章销毁清册; 己用凭证、账簿登记簿; 会计系统数据移植日的所有会计档案; 会计初始环境文本、 基础数据维护修改有关记录文件; 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档案。
2、保管期限为25年的会计档案有: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税收日记账(总账)和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
3、保管期限为15年的会计档案有:
会计凭证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会计移交清册;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库凭证;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农牧业税结算凭证;会计移交清册。
4、保管期限为10年的会计档案有: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财政总预算保管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税收年报、国家金库年报、基本建设拨货款年报;税收会计报表(包括票证报表)。
5、保管期限为5年的会计档案有:
下级行上报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 报表及附件、说明);联行往来清单及查询查复书; 密押代号表使用保管登记簿; 存、贷款单位余额对账回单; 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卡片;客户申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基本资料、协议; 其他需要保管五年的会计档案。
扩展资料
会计凭证的保管有以下要求:
1、会计凭证应定期装订成册,防止散失。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若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丢失,则应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会计凭证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凭证种类、凭证张数、起止号数、年度、月份、会计主管人员、装订人员等有关事项,会计主管人员和保管人员应在封面上签章。
3、会计凭证应加贴封条,防止抽换凭证。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规定: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复制。
4、原始凭证较多时,可单独装订,但应在凭证封面注明所属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和种类,同时在所属的记账凭证上应注明“附件另订”及原始凭证的名称和编号,以便查阅。
5、每年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在年度终了时可暂由单位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应当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6、严格遵守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满前不得任意销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凭证
企业注销后,根据会计和税法相关规定,各种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应保留多长时间?依据是什么?如果没达到法定年限而自行销毁,其后果或处罚是什么?
答: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最少应保管10年。否则擅自销毁,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规定处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第八条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第八条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答时间:2020-12-1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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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保管期分永久、定期两类,定期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凭证、账簿保存期为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