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的权力如下:
管理者的职权是管理者从事管理活动的资格,管理者的职位越高,其权力越大。组织或团体必须赋予管理者一定的职权。如果一个管理者处在某一职位上,却没有相应的职权,那么他是无法进行管理工作的。韦伯认为管理者有三种权力:传统权力:传统惯例或世袭得来,比如帝王的世袭制;超凡权力:来源于别人的崇拜与追随,带有感情色彩并且是非理性的,不是依据规章制度而是依据以往所树立的威信;法定权力:法定权力即法律规定的权力,通过合法的程序所拥有的权力,比如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的总统。
但实际上,在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仅具有法定的权力,是难以做好管理工作的,管理者在工作中应重视“个人影响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威的管理者。所谓“权威”,是指管理者在组织中的威信、威望,是一种非强制性的“影响力”。权威不是法定的,不能靠别人授权。权威虽然与职位有一定的关系,但主要取决于管理者个人的品质、思想、知识、能力和水平;取决于同组织人员思想的共鸣,感情的沟通;取决于相互之间的理解、信赖与支持。这种“影响力”一旦形成,各种人才和广大员工都会吸引到管理者周围,心悦诚服地接受管理者的引导和指挥,从而产生巨大的物质力量。
管理者是指在组织中直接监督和指导他人工作的人,管理者通过其职位和知识,对组织负有贡献的责任,因而能够实质性的影响该组织经营及达成成果的能力者。现代观点强调管理者必须对组织负责,而不仅仅是权力。与管理者相对应的是非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