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申请借读时,须准备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原件;
(二)暂居住地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暂住证;
(三)务工证明(下列三种务工证明之一即可,用人单位出具的经当地就业部门核准的招(聘)用工备案手续;从事个体商业活动的出具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执照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由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四)原就读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就学证明。
扩展资料:
适龄儿童在学区学校入学,要符合“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户籍应与其父母户籍一致;户籍地址与住房产权证或公有产权住房承租证一致且住房产权人或公有产权住房承租人为适龄儿童父母或其监护人。
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由区、县(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学。各区、县(市)要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统筹的原则和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暂行管理办法》(哈教发〔2008〕10号)第三条规定,凡随务工的父母在我市暂住、拟到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可由其父母向暂住地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借读申请。
居民户口簿原件。
暂居住地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暂住证。
务工证明(下列三种务工证明之一即可,用人单位出具的经当地就业部门核准的招(聘)用工备案手续;从事个体商业活动的出具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执照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由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