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三个月的女友,男的给她花了四万,三个月后女的不要他了,这个钱能追回吗?

2025-04-04 17: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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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按照现行的法律,在恋爱关系中给予对方的现金、转账或贵重的财物,数目较大的,应该等同于一方给予另外一方的彩礼,可以视为支付的一方为今后结婚共同生活,进行的提前投入,如果双方到最后并未结婚,这部分财物是可以追回的。
其他的花销,如果每次数量较少,或者是共同使用的部分,则会被视为交往中正常的消费,这一部分法律将不支持追回。
如果需要提起诉讼,最好提前保留诉讼所需要的证据,如转账的记录,电子账户上的支付凭证的,只有有证据支持的财物才能够进行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