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可没说故意过失的问题。加重情节之一,抢劫致人重伤、死亡,那么应当认为抢劫行为造成了这样的结果就算,无论故意过失。
如果是故意的,比如抢劫时,直接上去杀人,然后强行取材的,那即成立故意杀人,同时这个杀人也是抢劫的手段,此时无论哪个单独评价都不能完整评价案件事实,所以定故意杀人竞合抢劫致人死亡加重情形,就可以完整评价。
构成抢劫的结果加重犯。刑法263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