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下落不明,妻子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2025-02-24 08: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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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现实问题

郑某(男)和王某(女)是老乡,在老家登记结婚后一起到A市打拼,两人做点小生意,日子过得还算不错。一次郑某去外地山区进货,乘坐的大巴在途中遇到了泥石流,连人带车被冲下了山崖,从此与王某失去了联系,这种状态一晃就是两年。无奈之下,王某准备向法院起诉离婚,但不知该向哪个法院起诉。那么,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郑某下落不明,王某可以直接到其自己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