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同时需要准备落户申请书。带齐资料到所在地村委会开准予迁入介绍信,然后到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审批。派出所会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拿到后即可完成落户。办理需要携带的资料:户籍证明、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2张1寸照片。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等等。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户口迁移流程手续如下:
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6、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7、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8、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户籍,不仅对行政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公民正常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是公民权益的一部分。户籍登记制度作为我国规范人口管理的重要制度,在公共事业、公共服务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