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包工厂给个人 承包人与工人发生劳动争议 公司该如何做

2025-03-10 17: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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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如果承包人没有相关资质,那么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要赔偿工人损失。在举证上,公司要提供承包协议。
一,个人承包经营公司的过程中,雇佣劳动者从事工作,劳动者因工受伤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认定劳动者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实践中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二、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_工伤保险条例_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关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承包人也就是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但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第十条规定,第十条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劳动者起诉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因工伤亡或职业病确认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请求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回答2:

公司承包工厂给个人 承包人与工人发生劳动争议 公司该如何做:如果承包人没有相关资质,那么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要赔偿工人损失。在举证上,公司要提供承包协议。
一、作为劳动者原则上还是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
二、证明劳动关系是很重要的,如果劳动关系证明不了的话,则有可能导致败诉。

回答3:

如果承包人是法人单位,公司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承包人是自然人,呵呵,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但可由公司再向承包人追偿。如果承包人(自然人)讲公司是非法承包的,他也是公司的员工时,公司有可能连承包人的工资福利等事均要承担责任。

回答4:

如果承包人没有相关资质,那么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要赔偿工人损失。在举证上,公司要提供承包协议。

回答5:

公司承包工厂给个人 ,工人的劳动关系仍在公司,公司应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