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的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时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不可抗辩期是2年,超过2年,就算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一样要照保额赔付!
张女士有癫痫投保时因要如实告知,如又告知又公司规定的体检没问题的话,2012年3月因此病住院是要赔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