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除此之外的增值税纳税人就是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按照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和进行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是按照销售额乘以3%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