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普通法系,所以没有成文的刑法典,也没有成文的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一般认为,香港的正当防卫分为
人身防卫,见于《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8条:“任何人因不幸情况或出於自衞而杀人,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合法杀人,均不会因此招致处罚。”
财产防卫,见于《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64条(较长,不再列举)
执法防卫,执法防卫可以细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实行合法逮捕;(2)防止已被逮捕的人犯从监所逃跑;(3)预防犯罪的实行和制止犯罪的完成。
这都是处理,表明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则需依据相关判例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