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更改犯罪罪名的法律依据

2025-02-27 05: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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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这就说明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只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对照法律提出起诉的意见,可能涉嫌的罪名与原定涉嫌的不同,也有可能增加也有可能减少,当然也有可能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或不构成犯罪。总之都是以涉嫌罪名,检察院也有权改变,但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回答2:

没有什么依据,就是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案情和之前涉嫌的罪名不符合,可以更改为更为符合的情况。

回答3:

http://lw.3edu.net/yflw/lw_1335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