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开证金额是所开立的信用证允许受益人结算的金额。如果因为少装运的了货物,那么,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为实际支付的金额。即信用证金额不是实际支付金额,而是预计支付金额。
所以,做账按实际结算金额记账。
开证金额是所开立的信用证允许受益人结算的金额。开证金额不等于实际结算金额,且开证不等于付款金额。信用证是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只有当受益人相符交单后,开证行才会按照实际的结算金额对受益人付款。
国际信用证会计核算处理:
1、进口方的会计处理
进口货物通过交易磋商,在签订合同时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进口商应首先向银行办理开证申请,填制开证申请书,申明其将向银行提供支付货款的资金,同意支付银行的手续费和利息。根据开证申请书及进口合同的金额,填写支取凭条,向银行办理从外汇结算往来户转入信用证存款专户。
主要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
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外币户
若无现汇账户的,直接用人民币作信用证保证金,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国际惯例银行只收取部分开证保证金,故信用证存款户的资金多数不足以付清货款,还需补足差额。付款赎单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商品采购等账户
贷: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
银行存款——人民币户(或×外币户)
2、出口方的会计处理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方作为受益人会收到由通知行转来的进口方开具的信用证原件及信用证通知书,此时出口方无需作账务处理,作备忘记录即可。
出口方发货后,汇集全套单据向付款行或议付行交单,以求尽快获取资金。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银行审单相符后即支付货款。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款项是人民币,出口所得外汇必须结售给指定银行,银行开具“结汇水单”,作为出口方入账原始凭证。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贷:应收(外汇)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