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的规定,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户口问题此政策未涉及。
我认识一个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他说签约三年,才能由政府全额返还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
政策落实很难啊,湖南是这样的。要看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