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法高检贪污受贿司法解释

辽宁省高法高检贪污受贿司法解释
2024-11-17 08: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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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省高法高检没有司法解释权。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全国人大赋予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没有授权省高法高检进行司法解释权。关于最新的贪污受贿相关司法解释以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