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补充侦查依据实际案情不同,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我有个亲戚在某公司里上班,他们宿舍里住了一个该司离职的同事,之前他同事就想图谋不轨偷公司仓库里的铜料,后来这个离职了,我亲戚就在该岗位,案发当天,两天通好几次电话,说晚上到该公司里偷取货物,可我家亲戚把当天一些事情和那个讲了,货物已被偷出去,卖了10几万吧,不过我家亲戚只是通电话,没有参与此事,也并没有一起分赃,他现事问他卖完要不要,他没有答应也没有拒绝,现在人关在看守所里,本来事情要到检查院了,现在退回又要重新调查,都关了7个月了,什么时候才能有结果,人会放出来吧,家里人万分着急。请相关了解法律的人能帮帮我,如果在昆山有好心人帮帮我们。问题补充:
我在这里还有问题,需要有心者帮忙下,现在律师让家里人到原公司取就业证,养老保险手册等交给律师,是什么 意思呢,然后让家里人一个人只能和他联系,搞不明白,是不是觉得人多打电话会影响他办事呢,我们可以再请一位当地的律师吗???
诈骗案件属于公诉案件不能调解,被害人被骗的钱要通过公安机关追缴赃款的方式解决。但是,实践中多数诈骗案件的被害人被骗的钱是无法全部追缴返还的。
通常情况下,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办案有瑕疵比如说诈骗罪,证据不足、证据链有问题,比如公安经侦查认为是偷窃材料报到检察院在案件材料审理时认为公安定罪有问题应定抢劫的也会退回公安局重新补充侦查,让整个证据链与定罪一致,具体到每个案件情况都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