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理”原则

2025-04-07 18: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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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该条是我国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

回答2: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原则。它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高效有着重要的价值和积极的意义。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一事不再理”原则规定不具体,不同法官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往往理解不一,标准各异,致使法院在案件处理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本文拟就“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内涵和法律价值、“一事不再理”原则评判标准的理解、“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个案具体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完善等问题,结合审判实践作一粗浅探讨。文章作者对目前学术界和审判实践部门普遍采用评判标准进行了分析与否定,提出了自己的“四同”评判标准,即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范围应为同一当事人、同一法律关系、同一诉讼请求,且为同一既判力所拘束。鉴于我国“一事不再理”原则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建议民事诉讼法应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地位、定义内涵、评判标准、具体适用、例外情形等问题加以明确。

回答3:

判决或裁定已经生效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再起诉,也不得在受理的诉讼原则

回答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