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患者之间不是一种平等主体的私法关系。是从事救死扶伤的公益性很强的事业单位,应该更多的强调其“公益性”,而非“经营性”。并非《消费者权益保》中所说的“经营者”。故医患纠纷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的调整范围,原告要求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是被告多收取的费用,应予以退还。
让每一位来院治疗的小患者都不再惧怕医院的医生、护士让他们高兴地来、健康愉悦地离开是我们的期许和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