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