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倒觉得题主问的问题实际上有两个方面:1、国家应不应该对娱乐业进行打压;2、明星应不应该得那么高工资。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觉得娱乐业实际上包含的方面挺广的,并且娱乐业也确实一直为社会提供了精神方面的服务,所以不管三七二十一进行打压是不可取的。然而,与娱乐业伴生的大量社会问题也是有目共睹的。所以,国家进行一些管理与限制还是有必要的(实际上,国家也一直在进行限制)。
对于第二个问题,正如题主说的,娱乐业带来了很大的收入不均等问题,明星的收入跟普通劳动者比相当高,显然,这违背了我国同工同酬的原则。收入不均等问题在资本主义国家尚且为许多人所诟病,更不用说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更有一些明星肆意挥霍其巨额收入,或将收入用在一些不合适的地方,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国家可以靠征高额的个人所得税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然而,问题根本不可能靠税收来完全解决,并且收入不均等问题也不仅仅来源于娱乐行业,而是来源于社会的方方面面。另外,明星的收入很大程度上并不算典型的工资,明星的收入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广告费或代言费,这也为各方面的管理带来了困难。总的来说,国家有必要对明星的收入予以限制,但是还存在许多困难。另一方面,国家其实可以引导娱乐行业的消费者理性消费,使消费者不在个别明星上花费过多。
我是坚决反对打击不确定性高收入的,哪个人收入多少,是市场决定的。但是我支持国家打击明星球星(尤其是臭球)收入的。很多人资质、贡献极平庸,靠垄断圈子挣的大钱,不合理!还需要打击高职称收入,很多人就是混日子钻营职称,但是单位里却工资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