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也早就认识到“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瞿同祖先生曾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将之称为“法律的儒家化”,即与礼紧密联系的法律问题受到统治者的重视,破坏父子、夫妇、长幼、臣民和朋友等五种关系的行为将会被处以严厉的刑罚。礼、法的这种一致性,这种“自身能合的内在性质”,这种“‘人治’的共同本质”,更导致了儒法合流,即以礼入刑,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明刑弼教。